原告上海新奇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红柳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皓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中山东路18号中山大厦A座18楼108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奇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奇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8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