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5697号
原告:*家厚,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青岛恒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恒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612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