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利复泰工程配套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2民初33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利复泰工程配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利复泰工程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利复泰工程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王 洲 审判员  张玉萍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