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399号
原告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7元,申请费2520元,合计5977元,由原告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彦
书记员  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