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39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7520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81152H。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原告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鲁0105财保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君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恒新汇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