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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恒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569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青岛恒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7号13号楼2单元2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恒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612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琤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