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6民初1461号 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渤海度假村1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泉州道3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艺公司)与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关村管委会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石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73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93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招投标手续于2017年3月29日签署《国家卫生区复审更名工作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路面整治类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SZYL-BHZGC-CW-201710),由原告负责国家卫生区复审更名工作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路面整治类二期)(一标段)工程的施工,约定工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919358元,合同签订后支付10%,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5%,经财政审计结算完成后20个工作日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应于质保期(2年)满后2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顺利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2017年经被告及相关**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保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因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经被告委托的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审核,最终结算金额为1207384元。被告于2018年2月支付工程款45万元,2019年7月支付工程款25万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507384元未付。此外,根据施工合同第35.1条之约定,被告每延迟付款一延迟付款一天,应按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款10%。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被告长期末被告长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和损失,故呈诉。 中关村管委会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国家卫生区复审更名工作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路面整治类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内的“国家卫生区复审更名工作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路面整治类二期)(一标段)项目”,工程内容为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内道路修整,工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价款919358元。合同专用条款5.3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为**,职权范围为合同执行权、现场管理权,基数变更经办权,项目全过程管理,协调工程有关事宜,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宜。专用条款24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5%,审计结算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专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每延迟付款一天按0.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款10%。 经监理单位及发包方代表**确认,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原告及被告未签署验收时间。 经被告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天津神州亿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2017年12月12日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报审金额1379251元,核减171867元,审定金额为1207384元。原、被告及审核单位共同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中**确认了审定金额。 被告中关村管委会分别于2018年2月和2019年7月向原告石艺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和25万元,已付款合计7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家卫生区复审更名工作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路面整治类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石艺公司承包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经审定结算价款为1207384元,被告中关村管委会已支付70万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价款507384元未付,原告诉请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5073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工程质保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起算时间未早于证据反映的验收时间,本院予以采纳。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507384元为基数,自质保期满20个工作日之次日即2019年7月2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合同价10%即91935.8元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07384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73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以91935.8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6.5元,由被告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