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20180号
原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伟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伟奥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60元,减半收取469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30元,由原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