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仲崇湘等与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五终字第1322号
上诉人***。
上诉人***。
上诉人**。
上诉人***。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克国,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一审判决后,仲伟社死亡,其继承人***提起上诉,与其他继承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冷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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