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1526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成,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卫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桂珍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桂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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