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我家地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211执43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阿迪尔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我家地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28388.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7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书记员  朱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