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541号
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364号。
经营者:***,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1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与被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2元,因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4347元予以退还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