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541号 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364号。 经营者:***,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1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与被告青岛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2元,因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4347元予以退还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城阳区***塑料模壳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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