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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1526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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