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萱,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炫棋,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内03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处理***与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争议,现因***撤回对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已失去继续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基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张谷丰
审判员  魏 婕
审判员  王吉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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