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6民初810号
原告:**,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吉联商业中心**1207、1208。
法定代表人:曾炫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清,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被告:欧阳可敬,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芷兰公司)、***、欧阳可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偿还完毕止);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芷兰公司承包了宁远县仁和镇、禾亭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因管理需要,2015年11月23日,芷兰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为其公司的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负责宁远县仁和镇、禾亭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现场处理此工程的一切相关事宜。2016年6月20日被告芷兰公司因资金紧张便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月利息三分。借款协议上有被告***的签名及被告芷兰公司的公章,被告欧阳可敬作为担保人签名。到期后,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
经审查,2020年8月13日被告***以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涉嫌伪造他人公章虚构事实,骗取原告财产,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不属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裕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雷松利
代理书记员 邹家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