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21财保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0619718E,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6栋1207、1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988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3楼2309-23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湘0121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6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023年2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银行客户账号8100********(负债账号:8100********)已足额冻结480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除开户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银行客户账号8100********(负债账号:8100********)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