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21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988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3楼2309-23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0619718E,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6栋1207、12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