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398号
原告:***发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L6D4L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6栋1207、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061971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芷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发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为424元,由原告***发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