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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5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照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建新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Q6M1D。
法定代表人:赵锋。
被告:安吉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天子湖工业园区五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1H983。
法定代表人:杨新法。
原告***与被告浙江高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吉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840元(已减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