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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冠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402民初824号
原告中电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冠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电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琼花
书记员 钱欣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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