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538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被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中电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大洋路13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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