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2栋506-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9319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2民初29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自强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2民初29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所依据起诉的《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并非工程的承包方,而是依据***提供的文件、图纸进行承揽和加工,本案案由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范围。2.自强公司与***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了由甲方(自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受约定管辖的约束,由自强公司所在地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自强公司与原审被告***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自强公司将位于临湘市××镇××村的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经济作物专用肥项目消防工程由***承包施工。***又与被上诉人***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协议》,将该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现***以***、自强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在临湘市,故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自强公司与***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只能约束合同的相对方,对***没有约束力。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