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邵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并非货物所用之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只注意到买卖合同有交付货物的义务,没有注意到付款义务,从而错误理解了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二、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市雨花区。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系因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货款而引起的纠纷,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供了居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冰
审判员王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