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346号
申请人: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西欣大厦512号。
法定代表人:叶应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铮。
被申请人:河北嘉山悠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娇。
申请人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嘉山悠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嘉山悠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0513元。申请人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嘉山悠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5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