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2822行初4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刘修成(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文敏(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88号。
委托代理人任蓉(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请求被告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被告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第三人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履行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纯斌
人民陪审员  樊远生
人民陪审员  杨世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年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