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4671号
原告: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379218406。
法定代表人:郝武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黎,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8年4月6日,蒙古族,居民,住利川市,
原告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原告利川市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欢欢
书 记 员 牟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