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8369号
原告:***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37032D。
法定代表人:许第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道鹏,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苇,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379218406。
法定代表人:郝竞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利川合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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