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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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397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新殿金华市**针织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07164745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155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HRFP7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20元,合计6399元,由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