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渔洋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7974342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