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饶景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382号 原告:广饶景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饶景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诉来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景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3元,减半收取计4631.5元,由原告广饶景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