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05号
原告:张淑冬,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7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7974342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张淑冬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东新城精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淑冬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冬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冬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