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505号
原告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冀文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