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2881号
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卫东,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天众,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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