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66号金通大厦二层A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2号乙。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烟台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26号5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利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66号金通大厦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利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9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和认证,本案不能确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原审被告烟台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烟台欢乐城改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为依据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因无法继续施工,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烟台欢乐城改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原审被告烟台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返还保证金,上诉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利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烟台欢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烟台欢乐城改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增加工程量的《补充协议》,且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等,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烟台欢乐城改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载明涉案工程地点为烟台市芝罘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