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执保19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2号乙。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经理。
被保全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天众,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并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