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智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2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004237。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24号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927840338。

法定代表人:姜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周,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企业总部商务写字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154554。

法定代表人: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莜靖,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智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3民初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程序审查。但原审法院在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未倾听上诉人的抗辩,亦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开庭举证质证的情况下,便裁定以“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系柳州市柳东新区规划展示馆,工程地点即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辖区内”为由确定管辖权,属于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先入为主,程序违法。二、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合同纠纷,以协议管辖立案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必须分情况处理:若涉及物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若不涉及物权纠纷,则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提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以《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管辖优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可见,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适用必须涉及物权纠纷,而所谓物权纠纷,即为:因对物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为债务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智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系柳州市柳东新区规划展示馆,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辖区内,因此一审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以双方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文

审判员  蓝丽霜

审判员  黄小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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