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2号乙。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止马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善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1972799.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20年4月8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7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善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7月21日到威海市××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区××路××号等多套(宗)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信息,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但在本案中无法处置。2020年7月23日本院以电话形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7日本院传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