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异135号
案外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97号南山世纪大厦A座。
负责人:郑现中,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艺林,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4-2号乙。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止马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善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苑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对本院执行标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大连路2-1、2-2、2-3、2-4、2-5、2××6号房产以及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北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恒丰银行称,恒丰银行与被执行人汤泊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上述案涉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2016)鲁06执字第128-3号裁决书,将案涉不动产裁定交付给异议申请人抵偿债务。2021年6月案外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被查封,要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执行。
申请执行人宫苑公司称,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系轮侯查封,申请执行人无法取得任何财产价值,同意执行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宫苑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以(2020)鲁1003执11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汤泊公司名下案涉房产,其中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房产系首查封,其余房产、土地使用权均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
另查,案外人恒丰银行与被执行人汤泊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烟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鲁06执字第128-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汤泊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大连路2-1、2-2、2-3、2-4、2-5、2××6号的涉案房产(房产证号为:文房权证市区字第2××1号、2××0号、2××9号、2××3号、2××2号、2××6号)以及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北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10)第0××4号、文国用(2011)第0××6号、文国用(2011)第0××7号、文国用(2011)第0××8号、文国用(2010)第0××2号)68974平方米作价209885630.73元交付给案外人恒丰银行抵偿相应债务。
再查,2020年9月22日、2021年3月12日,本院根据另案申请人的申请,先后以(2020)鲁1003执2126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37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经查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产系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通过法院诉讼、执行程序依法取得,故案外人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其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鲁1003执1146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大连路2-1、2-2、2-3、2-4、2-5、2××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文房权证市区字第2××1号、2××0号、2××9号、2××3号、2××2号、2××6号]以及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10)第0××4号、文国用(2011)第0××6号、文国用(2011)第0××7号、文国用(2011)第0××8号、文国用(2010)第0××2号]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侯献友
人民陪审员  董晋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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