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东营医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财保10号 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东营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东营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3100000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东营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1615********内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宫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