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7号民初2747号之二
原告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堂,公司经理。
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法人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因此本案应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2月原告与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盛世双帆#楼酒店客房装修施工合同》,原告承包此工程,工程地点:海阳市旅游度假区,双方盖章签字。原告按规定履行合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367992,73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合同中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有效,原告在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理由不成立,此案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