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18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81096-X。
法定代表人:牛玉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鲁0613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冻结**银行存款4823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中对**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