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辖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堂,总经理,
上诉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274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法人住所地为福州市××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属专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盛世双帆1#楼酒店客房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海阳市旅游度假区;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约定:盛世双帆1#楼14层,17-23层室内装修工程;第三条“承包方式”约定: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根据以上约定,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上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属专管辖的规定,依该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