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5347号
原告: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8号(送达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9楼,刘春晖收),统一社会信用代表91370602312878277X。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晖,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送达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赵伟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1096XE。
法定代表人:牛玉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系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烟台众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兆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