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财保23号
申请人:重庆鸿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申佳滨湖A栋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32406223。
法定代表人:沈显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山东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瑛,山东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1096XE。
法定代表人:牛玉堂,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鸿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9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鸿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9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7元,由申请人重庆鸿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王正祝
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