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财保67号
申请人:乳山市正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鑫保海草房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庄上*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荣成市。
申请人乳山市正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鑫保海草房修缮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登记在乳山市正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相应的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2)第06**)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乳山市青山路105号的两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