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6执保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秦会宾,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会宾、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鲁1526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55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55000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