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539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長島真(NAGASHIMAMAKO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晖,女,公司员工。
被告:高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姚思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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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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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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