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2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道大桥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做出(2023)鲁1526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6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6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