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5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官道南路114号1号楼1**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526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上诉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