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67号 申请人:高***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鱼**街道政通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街道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高***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 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 辻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畅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嵩